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 A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房屋租金給付請求權
- C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 D 扶養費給付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消滅時效」是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但是,如果某項財產權已經經過政府機關的官方登記(例如土地登記簿),這份權利的歸屬還會「不明確」嗎?如果權利歸屬已經非常明確且公開,我們還有必要強迫所有權人必須在特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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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例外情形掌握得非常紮實。消滅時效的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避免權利人「在權利上睡覺」;但對於已經過公權力登記的權利,法律則有不同的考量。
登記制度與物權保障的平衡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在於區分「債權請求權」與「已登記之物權請求權」。選項 (A) 的侵權賠償、(B) 的租金以及 (D) 的扶養費,在本質上都屬於債權關係,分別適用 2 年、5 年或 15 年的時效限制。然而,選項 (C) 涉及的是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 767 條)。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與第 164 號的解釋,為了貫徹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力」並保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這類請求權並不適用一般消滅時效的規定。若已登記的權利還會因時效而消滅,將會使國家的登記制度失去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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