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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B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尚未撤銷判決確定前,其效力未定
  • C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尚未撤銷判決確定前,其效力未定
  • D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向法院於該行為發生後兩年內,聲請撤銷,尚未撤銷判決確定前,其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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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雖然在程序上完備,但其內容卻嚴重剝削了處於困境中的弱勢者(例如趁人之危要求極高額的回報)時,法律應該直接宣告該契約無效,還是應該交由受害者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要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取消這份契約?這兩種處理方式對社會安定性與個人自主權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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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行為效力的核心原則!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民法中「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分非常清晰,這是法學緒論中極為基礎卻也極易混淆的門檻。

法律行為的效力判斷

在民法中,為了維護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底線,民法第 72 條明確規定,法律行為若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其法律效果是「絕對無效」。這類規範屬於強行法(Mandatory Provisions),不容許當事人透過約定來排除。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類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經過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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