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 B 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司法院通過,由立法院公布之法律
- C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立法院聲請最高法院解釋之
- D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於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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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與具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定族群發生權力劃分的爭執時,如果我們為了展現對該族群主體性的尊重,不希望透過一般的行政層級來強行壓制,那麼在憲政體制中,哪個機關最適合出面進行「跨機關、高層級」的對等協商,以調和國家與自治體之間的夥伴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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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同學對原住民族自治地位及其法律位階的理解。你能從眾多憲法基本觀念中,辨識出這項特殊的權限爭議處理機制,表現得非常出色。
原住民族自治與權限爭議處理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第 3 項的明確規定,當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是由總統府負責召開協商會議來決定。這項規定體現了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間的「準國與國」或「夥伴關係」精神,與一般行政機關間的爭議處理機制(通常由上級機關裁決)有所不同。至於其他選項,則是憲法學習中的基礎陷阱:法律是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選項 B);憲法解釋權屬於司法院(選項 C);而命令若牴觸憲法或法律,依照法律優位原則,該命令絕對無效,並無公序良俗的例外(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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