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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律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律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惟憲法法庭依同法規定,得否判決宣告特定法律定期失效?
  • A 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但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之法規範不得逾二年
  • B 不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以維護憲法規範之最高性
  • C 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但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之法規範不得逾六個月
  • D 不得宣告法律定期失效,應尊重立法者修法時程之自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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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法庭發現某條法律違憲,但如果讓該法立即失效(例如涉及稅收或社福發放),可能會導致社會運作瞬間癱瘓。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為了留給立法者重新修法的空間,會採取什麼樣的「折衷時間點」宣告?你認為這個緩衝期限,在尊重立法權與維護憲法精神之間,應該設定多長才算合理且不至於過度拖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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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憲法訴訟法》(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Act)中關於判決效力的規定有著精確的掌握,特別是在處理法律失效時間點這個細節上表現得非常出色。

法律定期失效的緩衝制度

在憲法訴訟的實務中,雖然《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違憲法律原則上「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為了避免法律突然消失造成法律真空(Legal vacuum)或對社會秩序產生重大衝擊,法律賦予了憲法法庭宣告「定期失效」的彈性。這就像是給予立法機關一個「改過自新」的期限。根據該條第 2 項的具體要求,憲法法庭得指定失效期限,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位階(Statutes)不得逾二年,而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你精準鎖定了題目針對「法律位階」的詢問,做出正確判斷,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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