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關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取得時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不中斷
- B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C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D 對於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因取得時效完成,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設立了一個公開的登記帳簿(如地政登記),目的是讓每個人都能確認某樣財產是誰的,那麼對於一個已經明確寫在帳簿上的權利,法律會因為另一個人的長期占有,就輕易動搖這份具備公示效力的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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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取得時效」的制度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已登記」與「未登記」不動產在法律上的待遇差異。
不動產取得時效的限制
根據我國《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明文規定,取得時效的適用客體僅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這是因為我國土地法體系極度重視登記制度**的公信力(Public Faith)。對於已經登記在案的土地或建物,法律首要保護的是登記名義人的權利穩定性,因此不允許他人透過長期的占有來主張取得所有權。你能注意到選項 (D) 中「已登記」這個關鍵字,正是解開這題的鎖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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