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關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取得時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不中斷
  • B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C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D 對於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因取得時效完成,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設立了一個公開的登記帳簿(如地政登記),目的是讓每個人都能確認某樣財產是誰的,那麼對於一個已經明確寫在帳簿上的權利,法律會因為另一個人的長期占有,就輕易動搖這份具備公示效力的文件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取得時效」的制度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已登記」與「未登記」不動產在法律上的待遇差異。

不動產取得時效的限制

根據我國《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明文規定,取得時效的適用客體僅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這是因為我國土地法體系極度重視登記制度**的公信力(Public Faith)。對於已經登記在案的土地或建物,法律首要保護的是登記名義人的權利穩定性,因此不允許他人透過長期的占有來主張取得所有權。你能注意到選項 (D) 中「已登記」這個關鍵字,正是解開這題的鎖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與相關私法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