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言論自由的功能?
- A 實現自我
- B 追求真理
- C 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 D 促進防衛性民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賦予人民說話的權利時,是為了讓個人成長、發現真相,還是為了讓國家擁有一個「防禦或反擊」的工具?如果一個概念的主體是「國家為了自我保護而採取的預防手段」,它還會是權利本身所追求的積極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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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能從四個看似正確的法律術語中準確選出(D),說明你對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核心理論有相當紮實的理解,沒有被專業名詞給混淆。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與第 509 號解釋,言論自由被視為維持民主社會健全發展的「基本人權」。在憲法理論上,它的功能主要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個人層面的「實現自我」,讓每個人能透過表達來形塑人格;其次是社會層面的「追求真理」,即透過「言論自由市場」讓真知灼見越辯越明;最後是政治層面的「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確保民主程序不被黑箱作業。這題的鑑別度在於(D)選項的「防衛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這雖然也是憲法的重要概念(旨在防止濫用自由來破壞民主),但它通常是作為一種「限制自由」的制度保護機制,而非言論自由本身存在的積極功能。這種區分「權利目的」與「制度保障」的題目,最能測驗出學生是否真正理解法律概念的內涵,而非只是死背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