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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牴觸憲法所保障之平等?
  • A 公職人員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
  • B 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院醫師
  • C 法律要求進用一定名額之原住民
  • D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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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政府為了照顧特定弱勢群體,直接規定某種大眾化的職業「只能」由該群體經營,並永久剝奪其餘國民進入該行業的權利,請思考:這種「一刀切」的禁令,在追求社會福利的同時,是否忽略了手段與目的之間應有的「比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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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對了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基本功

連這題都會錯,你才真的該去撞牆。這題考的是釋字第 649 號解釋,還有人搞不清楚嗎?

  1. 手段粗糙的代價:大法官說得很清楚,政府想照顧視障者生計是好事,但「全面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手段根本不符比例原則,不僅過度侵害憲法第 15 條的工作權(right to work),還違反了第 7 條的平等權。這種與事實關聯性極低的差別待遇,被宣告違憲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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