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所已經承認之非明文權利?
- A 名譽權
- B 隱私權
- C 請求安樂死之權利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保障權利的最終目的通常是為了促進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如果有一項主張涉及的是「放棄所有權利的前提」,且在倫理與法律上仍存有極大爭議,法院在將其提升至最高位階的「憲法權利」時,會採取什麼樣的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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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
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非明文權利(unenumerated rights)。由於憲法列舉的權利有限,大法官透過解釋將其餘「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權利也納入保障。你所選的「請求安樂死之權利」,雖然在生命倫理學中常被討論,但在我國憲法法庭判決或歷次釋字中,尚未正式將其承認位階等同於憲法保障的權利,目前主要仍屬立法政策與《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Autonomy Act)層次的範疇。
既有實務見解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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