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監督方式?
- A 提報立法院會議及有關委員會審查
- B 事後追認
- C 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審查
- D 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當我們在談論「立法院的監督方式」時,重點在於立法院自己能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例如開會、寫信通知機關)來處理行政命令。如果今天立法院覺得某個行政命令有問題,但它必須「寫狀子」去請求另一個機關(例如司法院)來做出最後的法律宣告,那麼這個「宣告」的權力,還會被歸類為立法院自己的監督手段嗎?還是應該屬於那個受理機關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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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權力分立」下的監督權限,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交互關係有很深刻的理解。
國會對行政命令的監督核心
在現行法制下,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職權命令或授權命令)主要透過「備查改審查」的機制來落實。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會提報院會並交由委員會審查(選項 A);若審查後發現命令違反法律或逾越授權,立法院有權通知原訂頒機關在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選項 D)。此外,針對特定具緊急性或特殊性的事項,法律也會要求行政機關需獲得國會的事後追認(選項 B)才繼續有效,這些都屬於典型的立法監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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