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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新北市政府將建造完成之新北大橋公告提供民眾使用,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 A 一般處分
  • B 事實行為
  • C 行政指導
  • D 法規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針對一個「具體的、特定的物」(例如某座橋或某個公園)決定它的法律用途,並正式開放給所有人使用時,這項決定是像『交通法規』那樣在處理未來的抽象行為,還是在處理這個『特定對象』的法律身分轉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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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政處分,別再搞錯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行政法的基本功。若連這點邏輯都弄不清,國考之路也別走了。

  1. 認清定義: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半段,行政機關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所做的決定,縱使對象是不特定大眾,本質上仍是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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