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之書面行政處分,何者應記明理由?
- A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 B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 C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D 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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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政府突然發出一份公文,要求你必須停止經營某項業務或拆除你的家產,但公文上完全沒有說明原因。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判斷這項決定是否公平?你又該如何向法院證明政府的決定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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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理由揭示(Statement of Reasons)」的核心觀念!你能迅速從選項中排除例外情況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的例外規定相當熟悉。
行政處分記明理由之原則與例外
在行政程序法中,書面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第 96 條),其目的在於讓當事人瞭解行政機關的決定基礎,以便提起後續救濟。本題中的選項 (A)、(B)、(C) 均屬於法律明確規範的「得不記明理由」之例外情形:例如**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因為對象不特定且人數眾多,若逐一記明理由將窒礙難行;而考試檢定(Examination/Appraisal)**則因涉及高度專業判斷且有程序上的特殊性,亦在豁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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