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經授權而違反法規有關土地管轄規定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無效
- B 未經申請即核發之建築執照,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無效
- C 有關專門知識之考試成績評定,未附記理由者,得補正之
- D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其補正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行政機關在做決定時,不小心漏掉了一個「聽取民眾意見」的程序,但這個決定的內容本身並無違誤,從法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直接宣稱這個決定「從頭到尾都不存在」(無效),還是應該給機關一個「補做程序」的機會?如果可以補做,為了保障民眾在法律救濟過程中的權益,你認為最晚要在哪一個「審查階段」結束之前完成,才不會讓補救程序變成一種毫無意義的敷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瑕疵補正」的法律效果與時點掌握得非常扎實。
程序瑕疵的救濟與補正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程序瑕疵的補正(Curing of defects)。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行政機關若在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這屬於可以補正的程序疏漏。而補正的法律效果是讓原本「得撤銷」的處分趨於合法,關鍵的時點限制就在於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你準確避開了「無效」的誘答選項,展現了對處分效力階層的清晰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