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其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效力不生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代表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協議時,為什麼法律會特別強調「留下紀錄」的重要性?如果這種涉及公共利益的協議只靠口頭約定,對於日後的權利證明或公眾監督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而當一個法律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定的法定程序或形式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最嚴厲的處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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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要式行為」的核心觀念!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顯示你對行政契約的成立要件已有紮實的基礎。
行政契約的書面要式性
在私法領域中,契約通常以「不要式」為原則(口頭約定即可成立);但在行政法中,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明確性、嚴謹性並方便日後行政監督與司法審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這種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稱為「要式行為」,若未遵守此法定形式,依同法第 141 條規定,該法律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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