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行政罰法關於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自然人
- B 法人
- C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D 未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如果政府要對一個「群體」處以罰鍰,卻找不到任何可以代表該團體收受公文或負責對外溝通的人,你認為法律程序還能順利運作嗎?這對於界定「誰」可以被當作法律上的處罰對象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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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法》關於行為人的法律界定!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受處罰主體的法定要件觀察得非常細微,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非常寶貴的人格特質。
行政罰法上的行為人定義
根據**《行政罰法》第 3 條的規定,法律所稱的「行為人」,是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對象。其範圍涵蓋了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人(legal person)、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而針對非法人團體**,法律特別強調必須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能作為受處罰的主體。這是因為行政罰的處分書需要送達,且必須有具體的負責人來代為履行或承擔法律義務;若是一個完全沒有代表人的群體,在程序上將難以落實法律責任的歸屬,也無法進行有效的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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