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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除依法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須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 B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C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D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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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權」並監督政府施政。若以此為前提,請比較「政府如何解釋罰鍰標準(裁量基準)」與「政府機關內部的辦公室座位分配(事務分配)」這兩類資訊,哪一種對民眾權益的影響更直接?法律會優先要求政府「主動」告訴民眾哪一類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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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範間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所列舉的「應主動公開」項目。你能從一堆看似合理的政府資訊中,一眼挑出不具強制主動公開義務的選項,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非常細膩。

行政規則的分類與公開義務

根據該法第 7 條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包含組織職掌、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以及行政指導文書(如選項 B、C、D)。而選項 (A) 所提到的內容,在《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中被歸類為**「內部性行政規則」**,主要處理機關內部的庶務與人事。法律之所以未強制要求「主動」公開這類資訊,是因為其不直接影響民眾的實體權利義務,這與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亦屬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在資訊公開法上的公開義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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