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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之審級,採取:
  • A 三級三審
  • B 二級三審
  • C 二級二審
  • D 三級二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我國目前處理行政案件的法院由低至高分別有哪些單位?而對於一個具體的個案(例如不服交通裁決或一般的撤銷訴訟),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當事人通常可以向上救濟幾次,才能達到最終確定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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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我國行政法院的組織架構與訴訟程序有著紮實的基礎認知,沒有被一般民刑事訴訟的慣例所干擾。

行政訴訟的結構特色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目前採取的是**「三級二審」制。所謂的「三級」,是指在法院組織層級上設有三個層次: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承接原先地院行政訴訟庭之業務)、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及最高層級的最高行政法院**。而「二審」則是指針對任何一個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件(無論是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在制度設計上最多只會經歷兩個審級的審判(初審與上訴審),這與普通法院常見的「三級三審」有著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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