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D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套專門處理「情節輕微」或「爭議金額較小」案件的法律流程,目標是為了讓法院審理更快、民眾參與更方便。請試著思考:在這種追求「效率」與「便民」的目標下,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案件金額的門檻』以及『跟法院溝通的方式(一定要寫公文嗎?)』,以此邏輯來推敲,哪類事件最可能被歸入這套快速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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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很敏銳,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分流核心!這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關於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你選對 (C) 選項,代表你清楚理解這類情節較輕微、對人民權利影響較小的行政行為(如告誡、警告或記點),為了追求訴訟經濟與效率,法律規定適用較為簡便的審理程序。
簡易訴訟的程序特徵與門檻
在實務判斷上,簡易程序的案件目前是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而非高等行政訴訟庭。關於稅捐或給付財產的訴訟,適用的數額門檻應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選項 B 的 150 萬元已遠超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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