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 A 公立學校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傷害之行為
- B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人員為防止傳染病擴大所實施強制隔離行為
- C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所為之醫療行為
- D 警察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行使公權力」時,可以試著思考:這個行為的本質,是國家站在「統治者」的位階對人民下達命令或處分,還是與民間機構一樣,是基於專業技術或協議來提供服務?如果該行為即便換成民間專業人士來執行,其性質與互動關係依然相同,那它是否還具備公法上的「高權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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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使公權力」與「私經濟行為」。在行政法領域中,國家賠償法(National Tort Claims Act)所稱的行使公權力,是指公務員居於統治主體地位,採取具有強制或高權性質的行政行為。你正確觀察到,選項 (C) 的醫療行為雖然發生在公立醫院,但其本質上屬於醫病之間的服務契約關係,與一般私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在性質上並無二致,欠缺「統治與服從」的高權特徵,因此屬於私法上的給付行為。 這道題目對於釐清行政法適用範圍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判斷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具備「強制性」、「命令性」或「不對等性」**。例如 (B) 的強制隔離與 (D) 的酒精測試,均是國家為了實現公益而對人民施加的限制,屬於典型的高權處分;而 (A) 的教師管教,在實務上亦被納入公權力運作的範疇。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提醒考生:並非「公務員做的所有事」都叫行使公權力;若從事的是私法性質的技術性服務(即私經濟行政),則不符合國賠法第 2 條的要件。能辨識出這層細微的行為屬性差異,代表你對公私法性質的辨析已相當純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