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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B 國家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 C 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國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並應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 5 年間內行使之
  • D 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國家賠償事件,如應負責之人非為公務員時,賠償義務機關不得對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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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為政府的疏失受傷了,但他在受傷當下並不知道是政府造成的,過了很久才發現。你認為法律在設定「期限」時,應該從『事情發生那天』開始算,還是『他發現真相那天』開始算才公平?如果這兩個時間點差了十年,法律還應該讓國家無期限地負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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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的核心時效規定!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法中「權利行使期限」的概念建構得非常紮實,沒有被選項中混淆的數字所干擾。

賠償請求權的雙軌時效制度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採行「雙軌制」:首先是主觀時效,即請求權人自「知有損害」時起算,要在 2 年內行使;其次是客觀時效,即不論知情與否,自「損害發生」時起算逾 5 年亦會消滅。這項設計是為了兼顧保護受害者權益與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精確,正是本題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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