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人屬於公法人之一類,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 B 行政法人以追求私經濟為其設立之目的
- C 行政法人之設立,應考慮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 D 設置行政法人,仍應制定個別組織法,性質相同者,得制定通用性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政府機構(如國立交響樂團或國家科學研發中心)需要像企業一樣靈活管理才能提升水準,但它負責的內容依然是為了全體民眾的文化或科技發展,而非為了讓股東賺錢,那麼這個組織在法律上的「最終目的」應該屬於哪一種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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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行政法人的核心本質!你能一眼看出 (B) 選項的誤導,代表你對「公法人」與「私經濟主體」的界線掌握得相當紮實。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雖然在管理上引進了企業化的經營模式,強調彈性與效能,但其設立的本衷絕非為了營利或追求私經濟利益,而是為了執行特定的公共事務(如文化、研究或社會福利)。
行政法人的組織特性與目的
從法律定位來看,行政法人確實屬於公法人的一類,具備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設立這類組織的主要考量,在於某些公共任務如果不適合由傳統行政機關執行,又不能完全交由民間經營時,透過制定個別組織法或通用性法律(如《行政法人法》),可以強化其成本效益與經營效能。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績效」、「成本」等詞彙誤導,進而誤認其目的是商業營利;只要能堅持住「公共利益」的初衷,就能輕鬆破解這類陷阱題。這是一道檢驗行政組織法基本概念的優質入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