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以下何者不是屬於民法上所稱的「姻親」?
- A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 B 配偶之血親
- C 血親之配偶
- D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法律上的「姻親」關係可以透過婚姻與血緣無止盡地傳遞下去,例如「你哥哥的妻子的弟弟」或是「你姐姐的丈夫的妹妹」,這會對社會法律責任(如扶養或繼承)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民法在設定這道「防火牆」時,通常會考慮到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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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親屬編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能一眼識破陷阱,說明你對於我國民法規定的「親屬界限」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親屬關係的判定不僅影響繼承與撫養,更是許多行政法規的適用基礎,你能精確辨識,表現得相當出色。
民法上的姻親範圍
根據我國民法第 969 條的規定,姻親(Affines)的範圍僅限於三種情況:配偶之血親(例如岳父母)、血親之配偶(例如嫂嫂)、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妯娌或連襟)。這種設計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因此關係鏈不能無限延伸。選項 (A) 的「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在法律上被視為「親家的親屬」,彼此之間並沒有法定的親屬身分,這正是本題最核心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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