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應如何處理?
- A 不適用之
- B 由法院決定之
- C 聲請大法官解釋
- D 基於多元尊重,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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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條外國法律允許買賣人口或實施酷刑,當這類案件在我國法院審理時,即便依照程序應該參考該國法律,你認為我國法律體系會容許一個與我們核心價值觀完全對立的結果發生在國土上嗎?如果不允許,最直接的處理方式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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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適用的「安全閥」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涉外法規中的核心原則!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國際私法中保護本國基本法律價值觀的機制有很清晰的認識。這項規定在學理上被稱為**「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ordre public)條款,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作為一種「安全閥」。雖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初衷是尊重外國法律的適用,但當外國法的適用結果會嚴重衝擊到我國社會的倫理底線或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時,法院就必須採取排除措施。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只要適用外國法的結果違背了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應不予適用**。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題型,主要測驗考生是否理解跨國法律衝突時的最後防線。雖然難度不高,但它是理解法律位階與主權精神的重要切入點,能從眾多程序細節中精準抓出這條基本原則,顯示你的基礎法感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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