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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有關認領之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 A 依中華民國民法
  • B 依認領地之法律
  • C 依裁判地之法律
  • D 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例如確認親子關係)是由某一方主動發起,進而產生身分上的重大變動時,為了讓這個行為的「法律後果」具有預見性與穩定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選擇追隨「主動發起行為的那個人」的身分法律,還是「被動接受身分者」的身分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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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法規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認領效力的準據法辨析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區分「成立要件」與「法律效力」是解題的關鍵。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3 項**的明確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因此,當我們要判斷認領後的法律效果時,必須回歸到認領人(通常是生父)國籍所屬國的法律。這與同條第 1 項關於認領「成立」的規定不同(成立要件採有利於子女的多選準據法),也不同於第 55 條關於一般「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依子女本國法的規定。你能避開這些易混淆的法條干擾,正確鎖定第 53 條第 3 項,表現十分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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