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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所為之暫予收容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存在為前提
  • B 未滿 12 歲之兒童,得不暫予收容
  • C 受收容人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 D 暫予收容應經法院裁定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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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某項緊迫的任務(例如確保外國人能被順利遣返)而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法律通常會賦予行政機關在「初期階段」一定的彈性,還是強制規定每一件初始處分都必須排隊等候法院審理後才能執行?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平衡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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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處分與司法審查的界線!這題你觀察得非常細微,能一眼看穿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法律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

暫予收容的行政權限

在法律程序上,暫予收容(Temporary Detention)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為了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能順利執行,而採取的行政保全手段。根據現行法律,內政部移民署在法定事由下,有權先行決定「暫予收容」,處分期間最長為 15 日。這段期間並不需要「先經法院裁定」,只有在 15 日屆滿後若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才須移請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因此,選項 (D) 稱必須「經法院裁定後方得為之」顯然混淆了行政權與司法權介入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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