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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針對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及武器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得使用戒具及武器之時機,均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 B 相關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均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 C 如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 D 均無警械使用條例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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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不同政府部門(如警察、移民署、海巡)的官員都擁有使用強制力的權限時,為了確保人民在遭受誤傷時能得到公平且一致的賠償,法律體系通常會傾向於為每個部門各自創立一套賠償標準,還是會指引到某部最成熟、最核心的法典來統一處理?建議你查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0 條,思考『執行細節』與『事後賠償』在法律結構上是否指向相同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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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的法源依據!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戒具及武器使用」的授權層次。雖然移民署人員在執行非法入境查緝或強制出國時,功能上與警察相似,但其法律依據是獨立規範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而非全然照搬警察法規,你能夠準確挑選出關於「補償與賠償」的準用規定,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理解相當紮實。

補償機制與法律授權之辨析

具體來說,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第 4 項**,若因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其補償與賠償確實是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然而,要注意其他選項的陷阱:使用時機是由《入出國及移民法》本身所明定(第 72 條第 1 至 3 項),而戒具與武器的「種類與規格」,則是依該法第 72 條第 5 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並非直接準用警械條例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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