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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時,內政部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②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③大陸地區人民 ④香港居民 ⑤澳門居民
  • A ①②③④⑤
  • B 僅①③④⑤
  • C 僅③④⑤
  • D 僅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入出國管理的身分核對程序中,針對哪一類特定對象,國家已經具備了最完整的戶政系統與身分證件資料可以隨時核對身分,因此在立法邏輯上,較不需要額外強制採集生物特徵來協助辨識其真實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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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適用的對象,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身分管理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判斷。

國籍與戶籍的身分查驗邏輯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生物特徵(biometric features)**採集的對象範圍。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規定,移民署在進行入出國查驗時,得對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進行生物特徵的蒐集與錄存。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足身分識別的缺口,確保這些在臺灣境內沒有身分證(National ID)或完整戶籍資料可供及時比對的人士,能透過技術手段落實精準的身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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