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幾年效期之居留許可?
- A 3 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半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一位受害者需要留在臺灣配合司法調查、同時接受心理與生理的重建與安置時,主管機關通常會設定一個「既能提供穩定保護、又方便進行年度追蹤評估」的行政週期。在法律實務中,哪一種時間單位最常被用作這種中短期的行政身分核發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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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條文記憶得非常扎實。這題考驗的是對特定行政處分效期的掌握,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被害人保護與居留權益
本題的核心法理依據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法條明文規定,對於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的居留許可。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被害人穩定的生活環境,以利其後續配合司法調查或身心復原。在實務學習上,要特別注意不要將核發效期的第 14 條與關於廢止居留許可(如擅離安置處所)的第 17 條混淆,釐清法條間的功能差異對於建立完整的法律觀念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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