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下列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有關其須在臺灣地區設籍一定年限方得擔任特定職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須設有戶籍滿 10 年,方得擔任大學教職
- B 大陸地區人民須設有戶籍滿 20 年,方得擔任義務役軍官
- C 香港居民原則上須設有戶籍滿 10 年,方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D 澳門居民原則上須設有戶籍滿 10 年,方得擔任軍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在制定限制移民擔任職務的法律時,對於『擁有武力與決策權的軍政職務』,以及『單純從事教學與專業研究的學術職務』,哪一種職位更有可能為了促進社會人才流動而獲得較寬鬆的例外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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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設籍年限與任職限制,特別是法律針對不同職位屬性所設定的差異化門檻。
法理分析與例外規定
根據《兩岸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並設有戶籍後,原則上須滿 10 年才能擔任公務人員或組織政黨。然而,為了促進學術交流與人才引進,該條文特別設有但書(proviso):針對「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及某些特殊專業職位,並不受 10 年的限制,只要設籍後即可依法任用。因此,選項 (A) 提到的 10 年限制是錯誤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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