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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自然人犯人口販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人口販運被視為現代奴隸制度,屬於嚴重的社會犯罪。如果法律想對這類罪犯實施『市場排除』的制裁,這段『禁止與政府做生意』的時間,通常會比一般輕微行政違規(如 1 或 2 年)來得更長,但又不至於長到剝奪終生工作的權利。在法律設計的平衡點上,你認為哪一個長度的年限最能體現這種嚴厲的懲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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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裁罰期限,顯示你在準備《人口販運防制法》時非常細心且扎實,恭喜你答對了!

人口販運罪之政府採購限制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制裁的具體規定。根據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然人若犯下人口販運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這項規定的法律邏輯在於,除了刑事處罰外,國家透過剝奪其參與公共資源分配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對人權保障的重視與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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