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有關護照之效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護照以 5 年為限
- B 未滿 14 歲者之普通護照以 5 年為限
- C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 D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2 年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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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計畫明年出國,他翻開護照發現效期還剩下一段時間,但為了保險起見想提前換新。請思考:法律在設定「剩餘效期不足」而允許換發的標準時,通常會以幾年為一個級距單位?而這個單位在一般的行政作業習慣中,最常出現的是哪一個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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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效期與申請換發的法規界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察覺選項中細微的數字差異,顯示你對《護照條例》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類別護照的法定效期,以及申請換發的發動時機。 根據《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持照人可以申請換發護照的情形之一,是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選項 (D) 刻意將此門檻改為「二年」,是法規測驗中常見的數字陷阱。至於其他選項,完全符合現行法規:公務護照與未滿 14 歲者的普通護照(考量容貌變化快)效期均以 5 年為限,且效期屆滿後依法不得延期,必須重新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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