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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多久?
  • A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 B 1 年以上 2 年以下
  • C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 D 2 年以上 5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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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管機關發現某位國民在短時間內頻繁遺失護照,為了確保身分證件不被冒用並加強審核頻率,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調整該國民新護照的『有效期限』,以達成既不完全剝奪國民出國權利、又能有效進行追蹤監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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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出這項細微的法律規定,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記憶與理解上非常扎實,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判斷。

護照遺失之效期限制

在《護照條例》(Passport Act)的架構下,雖然一般成年人的普通護照效期依第 11 條規定為 10 年,但為了防範護照被不當轉售或冒用,法律針對頻繁遺失者設有嚴格的控管機制。根據**《護照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3 項**之規定,若申請人在最近十年內,因護照遺失為由申請換發達二次以上,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而這個法定的縮短區間正是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目的是在確保民眾用證權利的同時,也兼顧國境安全的管理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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