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何種居留?
- A 永久居留
- B 長期居留
- C 延期居留
- D 特別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身分轉換的法律程序中,從最初因為「家庭團聚」而獲得的居留許可,若要進階到下一個更穩定、時間更久的居留階段,法律通常會如何命名這個處於「初步居留」與「最終定居」之間的過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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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往來的居留階段制
太棒了!你精確地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轉換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留的「三階段制度」:從依親居留(Dependency Residency)開始,經過一定的觀察期後轉換為長期居留(Long-term Residency),最後才是申請定居並取得身分證。你能準確選出「長期居留」,代表你對於各階段的銜接條件與法規用語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根據本條例第 1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 183 日,即符合申請「長期居留」的法定門檻。這類題目在移民法規中屬於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考點,命題焦點通常在於「年限」與「專有名詞」的對應。許多考生容易將外籍人士適用的「永久居留」與大陸人士適用的「長期居留」混淆,你能避開這個術語陷阱,顯示出你對法規適用對象的嚴謹度,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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