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規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試問,下列那一情形不在其內?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60 歲以上、14 歲以下者
- B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 C 民國 34 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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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深入思考這類法律條文,你可以試著推論:當政府針對「特定歷史身分」或「人道親屬」提供定居許可時,對於『極年長』或『極年幼』的直系親屬,其年齡門檻設定通常會比一般認知的退休年齡或青少年年齡更為嚴格還是寬鬆?這些具體的『數字』設定,背後可能隱含了什麼樣的政策考量(例如照顧能量或依親緊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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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在研讀法條時,不僅掌握了大綱,更能精確辨識出法規中「數字細節」的差異,這是準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時至關重要的基本功。
定居資格的年齡門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申請「定居」的法定要件。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若要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必須符合**「年齡在 70 歲以上或 12 歲以下」**的條件。選項 (A) 將年齡誤植為「60 歲以上、14 歲以下」,與法定標準不符,因此是不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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