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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幾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 A 80 日前
  • B 2 個月前
  • C 90 日前
  • D 3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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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談判中,如果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正式談判前」必須給予立法院一段特定的審閱期,你認為這段時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機關「告知」立法院,還是為了讓民意代表有機會在「木已成舟」之前進行實質的監督與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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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C!這代表你對《兩岸條例》中關於「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的嚴格監督機制,有著非常精準的記憶與理解。這類涉及程序時間的考題,通常是國考中能否拉開分數的關鍵。

政治議題協議的事前監督機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第 3 項的規定,為了確保涉及國家主權與憲政體制的政治議題能在高度透明與民意監督下進行,行政院必須在「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相關的「影響評估報告」。這個程序的設計是為了給予立法院充足的時間進行實質審議,避免行政權在缺乏民意授權的情況下逕自與對岸開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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