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下列那一項簽證,不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簽證種類?
- A 停留簽證
- B 居留簽證
- C 依親簽證
- D 禮遇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一個制度的「種類」時,通常是基於某種分類標準(例如身分或待的時間長短)。如果我們說「短暫停留」和「長期居住」是分類,那麼「來看朋友」或「來探望親屬」這類描述,是屬於同樣的分類層級,還是屬於一種行為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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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法律條文中的正式分類!這顯示你在研讀《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時,對於法律概念的「定義」與日常生活的「用語」區分得非常清楚,這是學習移民法規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簽證種類的法定分類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的明文規定,我國簽證共分為四種法定類型: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以及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這四者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稱。至於選項中的「依親」,在實務上雖然非常常見,但它在法律層級上屬於申請簽證的「目的」或「事由」(例如依親居留),而非獨立的簽證「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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