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我國國民甲與美國人乙結婚,甲經許可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惟甲在未取得美國國籍前,得經下列何者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A 內政部
- B 外交部
- C 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庭
- D 美國在台協會(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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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台灣的中央政府組織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全國戶籍管理」、「國民身分認定」以及「人口政策」等對內的身分行政事務?當一個人的國籍狀態(即法律上的身分)需要變更或回復時,通常會是由掌管這類「內政事務」的機關來核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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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我國身分法規的主管權責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考生是否清楚「國籍變動」的行政處分由誰負責。
國籍變更與撤銷的主管權限
根據《國籍法》第 14 條的規定,國民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若在尚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身分過渡期」內,想要撤銷原先喪失國籍的申請,必須獲得 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的許可。之所以由內政部掌管,是因為國籍涉及國家對國民身分的認定與人口政策管理,這屬於內政部戶政司的職掌範圍,而非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部或是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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