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3 題
所謂難民的「終止條款」(cessation clauses),《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 1C (1)至 (6)條詳細說明了難民不再是難民的條件。其中,下列何項不是反映了難民自身造成的情況變化?
- A 自願重新獲得國家保護
- B 自願重新獲得國籍
- C 取得新國籍
- D 作為無國籍人,因被承認為難民的情況已不復存在,能夠返回原慣常居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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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難民的身分被取消,不是因為他主動去申辦了新護照,也不是因為他決定冒險回去,而是因為他的母國發生了大規模的民主轉型且和平已完全恢復,請問這種身分的改變,是源自於「他個人的決定」,還是源自於「外界環境的更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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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難民地位終止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難民自發性行為」與「客觀環境改變」這兩種不同的終止事由。在《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51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第 1C 條中,前四款(1至4)皆強調難民透過自願行為(如重新接受原國籍國保護或取得新國籍)而使其難民身分失去必要性,這類別屬於主觀條件的變更。
情勢變遷條款的本質
選項 (D) 所描述的狀況,法律上稱為**「情勢變遷」(ceased circumstances)。這通常發生在原籍國或原慣常居住國的迫害威脅已徹底消失(例如戰爭結束、獨裁政權倒臺),使得原本保護的理由不再成立。這種變動源於外部環境的客觀改善**,而非難民個人的主觀選擇或身分變更。因此,這與 (A)(B)(C) 三項由難民自身行為觸發的條件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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