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3 題
外籍配偶在臺居留期間若與臺灣籍配偶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是否有子女,皆因居留原因消失無法繼續居留我國
- B 家庭暴力被害人若經法院判決離婚,則可繼續居留
- C 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則可繼續居留
- D 當其子女成年後,照顧未成年子女理由消失,無法以此原因繼續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籍家長與臺灣籍配偶離婚了,但他在臺灣還有一個擁有國籍且需要被照顧的小孩。你認為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優先考慮婚姻契約的終止,還是優先確保孩子能獲得親生父母的實際照顧與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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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外籍配偶居留權的「特別保障」規定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考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居留原因消失的一般原則及其法律所賦予的「例外續留」情況。
兒童最佳利益與居留保障
在法律實務上,雖然外籍配偶通常依附婚姻關係居留,但為了貫徹保障人權及兒童最佳利益,政府修改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3款,外國人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這與選項 (A) 的概括性限制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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