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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4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 A 所得遺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
  • B 經許可依親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 C 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其遺產之繼承應依照民法遺產之繼承規定
  • D 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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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位大陸地區人民要繼承在臺灣的遺產,而這份遺產中唯一的房子,剛好是死者在臺灣的其他家屬(如年邁父母)唯一的住所。如果法律完全開放讓該大陸繼承人繼承這間房子,可能會導致臺灣的家屬流離失所。在這種「居住權益」與「財產繼承權」產生衝突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個折衷方案,既能保護在臺家屬的居住需求,又不至於讓該大陸繼承人應得的遺產比例被這間房子的價值給「稀釋」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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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 67 條中,關於大陸配偶繼承權的特殊規定。你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感度,這是學習法律科目最重要的特質之一。

大陸配偶繼承之特殊限制

在法律邏輯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通常受新臺幣 200 萬元的限額,但大陸配偶是個重要的例外,其遺產總額不適用此限額。然而,為了保障臺灣地區繼承人的居住權益,法條特別規定,若該不動產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繼承人即不得主張繼承該不動產。為了補償大陸繼承人,計算其應得部分時,這份不動產的價額就不會被計入遺產總額中。選項 (D) 正是這條法律保護精神的具體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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