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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依就業服務法持合法工作簽證入臺且經雇主通知失聯之外籍勞工,其在臺生育之未滿 18 歲無依子女之適用法令與服務措施,何者錯誤?
  • A 倘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則境外協尋生母 3 個月、境內協尋生母 6 個月
  • B 協尋期間得暫依生母國籍核發外僑居留證
  • C 若找不到生母且原屬國不認該兒少具有該國國籍者,將依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屬中華民國國籍
  • D 該兒少不受出生日期限制,於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後即可立即參加健保,不受 6 個月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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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暫時找不到父母」的孩子都能自動取得我國國籍,這與我國以「血緣(屬人主義)」為主的國籍認定原則是否會產生衝突?在父母身分已經明確記載於行政系統(如聘僱許可)的前提下,行政機關該如何界定「父母不詳」這四個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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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關於國籍認定的法律細節!這題結合了《國籍法》與實務上的移工子女保障政策,確實具有一定的難度,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身分認定與人道服務措施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國籍認定的法律界線

在選項 (C) 中,最關鍵的陷阱在於「母行方不明」與「生父母不詳」在法律意義上的差別。根據我國《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必須是「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才能歸屬中華民國國籍。然而,題幹提到的外籍勞工雖「失聯」,但其母身分已知(僅是行蹤不明),因此不符合「父母無可考」的要件。實務上,這類子女通常仍保有生母國籍,政府會透過外交途徑協尋並辦理該國籍登錄,而非直接給予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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