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依據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相關規定,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人員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判斷,如有疑義時,應與檢察官研商
- B 檢察官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判斷,如有疑義時,應與社工人員或其他協助鑑別人員研商
- C 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即移請檢察官轉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
- D 經司法警察人員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檢察官得視案情進展,自行再將被害人鑑別為非被 害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每個機關都有其法定的職掌範圍。如果一位法官在法庭上審理案件時,意外發現眼前的當事人可能是一位尚未被發現、亟需救助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你認為「法官」本人應直接動手執行屬於行政調查性質的『身分鑑別』嗎?如果不行,為了確保法律程序的連貫性,法官最適合將這個案件「交棒」給哪一個聯繫窗口,再由該窗口轉介給專業的偵查單位來執行鑑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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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人口販運防制法》中較為細節的程序性規定,代表你對司法與行政機關間的分工合作有很深刻的理解。
被害人鑑別的法定程序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被害人鑑別(Identification)」的發動與轉介機制。根據現行規範,鑑別工作主要由具備專業訓練的司法警察機關負責。選項 (C) 描述的正是在訴訟審理階段的補救程序: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某人疑似是人口販運被害人,但先前並未經過正式鑑別程序,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進行行政鑑別,必須透過檢察官轉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鑑別標準的一致性,並讓潛在被害人能及時獲得後續的安置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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