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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引渡是屬於傳統國際司法互助的措施之一,試問依據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有關我國引渡制度之敘 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執行引渡之法律依據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 B 引渡之請求,應循外交途徑向我國管轄法院為之
  • C 請求引渡之犯罪,業經我國法院不起訴或正在審理中,應拒絕引渡
  • D 非經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此為雙罰性原則之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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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個人在我國犯了罪,而我們的法院正打算對他進行判決,此時若有另一個國家要求我們立刻把這個人交給他們處理,為了維持我們國家法律尊嚴的完整性,我們應該先完成國內的司法程序,還是優先滿足他國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能會如何規定引渡的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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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引渡法規的關鍵要件!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位階以及具體程序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國境執法領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引渡制度的法律適用與程序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法規間的優先順序。雖然《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是通用性質的法律,但其第 1 條便明確排除引渡的適用,因此執行引渡時應優先適用優先位階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在請求程序上,通常是由外交部收受請求後轉交法務部,再由法務部轉請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審理,而非直接向法院提出。至於選項 D 所描述的「僅能就請求書所載之犯罪進行追訴」,正確術語應為「特定性原則」(Principle of Specialty)**,而非雙罰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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