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因交通違規遭到警員乙開單裁罰而甚為不滿,數日後,甲在餐廳用餐時,恰巧遇到下班後也前 來用餐的乙,甲遂在餐廳對乙怒罵:「你這個穿著制服的流氓,我一下就認出是你了!」對此, 甲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成立刑法第 140 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 B 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C 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 D 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侮辱公務員」設置比一般人更重的罰則,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位警員『個人』的玻璃心,還是為了確保『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被干擾?如果以此邏輯出發,當一名警察正在下班用餐、完全沒有在執行任何法律動作時,他所受到的言語冒犯,應該被視為對「國家權威」的挑戰,還是回歸到人與人之間一般的「人格權」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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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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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題目的陷阱!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公務員身分與執行職務狀態的差異。你能夠不被乙的警員身分所誤導,正確判斷出其「下班後」的私人狀態,這在法律構成要件的判斷上展現了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職務執行與保護範疇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地方,在於甲的動機雖與「過去」的裁罰有關,但現行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insulting a public official)**的要件,強調必須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進行侮辱。當警員乙下班在餐廳用餐時,他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般人民無異,並非處於行使公權力的動態過程中。因此,甲的行為並未直接干擾國家公務的遂行,無法以妨害公務罪章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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