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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海峽兩岸司法互助的請求程序,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 A 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暫緩提供協助
  • B 不得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而不予協助
  • C 請求應透過外交部轉請法務部辦理
  • D 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應予以公開,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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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地區向另一地區請求調閱特定的刑事證據,但該證據正被當地的法院作為審理中案件的關鍵證物,為了不干擾該法院目前的審判流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被請求方什麼樣的權利來平衡這兩者之間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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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核心精神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題主要測驗的是司法互助中的「程序協調」原則。在實務上,雖然兩岸追求共同打擊犯罪,但不能因此犧牲己方正在進行中的司法程序,因此當請求內容可能影響到偵查、起訴或審判的順利進行時,法理上賦予了「暫緩提供協助(Postpone assistance)」的彈性空間,以維護司法主權與程序正義。

司法互助的彈性與限制

從考點鑑別度來看,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法律常識題。除了正確選項 A 提到的暫緩權外,考生常容易在 C、D 選項產生混淆。事實上,兩岸互助並非透過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而是由兩岸雙方指定的業務主管機關直接聯繫;且司法互助過程涉及偵查不公開與個人隱私,相關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絕非「公開以昭公信」。你能夠在眾多混淆選項中精確點出正確的程序規範,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邏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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