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之描述,何者正確?
- A 是屬於對人的搜索,目的是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
- B 執行搜索完畢後三日內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陳報,法院未予撤銷者,所扣得之物品當 然即有證據能力
- C 應由檢察官親自為之,或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
- D 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者,應由司法警察(官)提出偵查報告,報請檢察官書面 核准,不得口頭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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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發現某項關鍵證物即將在短短幾小時內被銷毀,而此時法院已經下班、來不及核發搜索票,你認為法律會賦予哪一位偵查主體權限,讓他在這類分秒必爭的「急迫情況」下,能合法地先進行搜索以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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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緊急搜索」的發動核心!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中不同類型的無令狀搜索有著清晰的區辨能力。
檢察官緊急搜索的權限核心
本題考查的是第 131 條第 2 項,這項規定又被稱為「檢察官緊急搜索」。它的核心邏輯在於偵查中若遇到證據保全的急迫性(例如 24 小時內證據可能被湮滅),且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時,法律賦予檢察官主動出擊的權利。因此,正確答案 (C) 指出的「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或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正是本條項的法定程序。相比之下,選項 (A) 描述的是第 1 項針對「人的逮捕」所進行的搜索;而 (B) 與 (D) 則在程序細節或法律效果上有所誤導,特別是證據能力並非「當然」取得,仍須受合法性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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