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某甲因殺人案經檢察官偵辦,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嗣後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並由法 院裁定某甲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偵查中羈押不得逾 3 月
- B 延長羈押,第一審、第二審以 6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
- C 偵查及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5 年
- D 某甲於審判中若經具保停止羈押,其後又因勾串共犯或證人,經法院再執行羈押,再執行羈押 之期間,應更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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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長達數年的訴訟過程中,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延長羈押」的次數上限,你認為這對被告的權利以及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合理的臨界點來強迫國家必須加快審判進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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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期間與次數」的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國境執法與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程序知能。
羈押期限與次數的法律規範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階段的羈押限制。選項 (B) 是正確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及相關實務規範,審判中的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 2 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各以延長 3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相對而言,偵查中(選項 A)的羈押期限基本為 2 個月,且僅能延長一次(2 個月),總計最多 4 個月,並非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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