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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下列有關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若在監服刑,服刑監獄所在地之法院「並無」管轄權
  • B 某甲家住基隆,於住家附近偷一台機車,欲騎往臺中找女友,於桃園為警攔查,臺中地院「有」 管轄權
  • C 某甲家住高雄,在網路上對於家住臺中之某乙誹謗,臺北地院「並無」管轄權
  • D 數被告共犯 A 罪,其中一名被告又於甲地犯 B 罪,甲地法院對於 A 罪「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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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有兩件不同的刑事案件,原本分別歸屬於不同城市的法院管轄,但這兩案卻有「同一名被告」或「屬於共同犯罪」,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不同法官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決,法律會如何讓管轄權產生『彈性擴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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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土地管轄與**相牽連案件(Related cases)**的核心觀念,你能正確辨識出複數被告與案件間的關聯,表現非常出色。

相牽連案件的管轄擴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數人共犯一罪」屬於相牽連案件。當這群共犯中的某甲在甲地另犯他罪時,甲地法院原本就對該「B 罪」有管轄權。為了追求訴訟經濟、避免判決矛盾,依據同法第 6 條,數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得合併由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因此,甲地法院對於這一群人共同參與的「A 罪」產生了牽連管轄權,這正是選項 (D) 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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