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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有關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官得直接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 B 一般民眾得自行直接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 C 偵查階段由檢察官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 D 審判階段由檢察總長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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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需要請求外國政府協助調查犯罪證據時,這涉及了國家主權的行使。請思考:在刑事程序中,哪一個職位負責主導證據的蒐集與偵查?而哪一個政府部門負責統籌我國的司法外交事務?若能結合這兩個角色的分工,你認為誰才是提出請求的最合理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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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7 條程序規範的掌握。你能一眼看出偵查階段的主體是檢察官,代表你對我國刑事訴訟權限分配與司法互助流程有很紮實的理解。

司法互助的請求權限與窗口

在法律實務中,由於刑事司法互助涉及國家主權(Sovereignty)與外交折衝,必須設立統一的「中心聯絡窗口」,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由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擔任。根據程序,在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向法務部提出申請;若進入審判階段,則改由法院向法務部提出。選項 A 提到的司法警察官若有需求,必須層轉檢察官辦理,無法直接對外;而選項 D 的審判階段應為「法院」而非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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