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違法情事者,得暫時 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有關該留置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 B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四小時
- C 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即使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仍得繼續留置四小時,以便進行最終確認
- D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二小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查核身分而必須短暫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你認為對於「本國公民」與「非本國公民(如外國人)」在身分確認的複雜度上是否有差異?若身分確認的難度不同,法律在設定「合理查證時間」的最長期限時,通常會傾向給予哪一類對象較短的保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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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於國境查驗程序中的「暫時留置」時限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機關在限制人身自由時的法律正當性,是實務與考試中都極為核心的知識點。
暫時留置之法源與時限區分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的規範,移民署人員在執行入出國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得實施暫時留置。法條中明確將對象分為兩類:對於國民的留置時間不得逾 2 小時(故選項 A 正確);而對於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留置時間則不得逾 6 小時。選項 (B) 提到的 4 小時與 (D) 針對港澳居民的 2 小時均與現行法不符。此外,選項 (C) 主張目的達成後仍得繼續留置,這更是嚴重違背了人身自由保障的「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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