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6 題
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有關其居留申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
- B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規定經許可居留後,其居留期間應列入得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永 久居留、定居或歸化所定居留期間之計算
- C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其他法律有關居留之規定,較有利於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申請居留許可者, 從其規定
- D 經核發居留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 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核發特別居留許可給人口販運被害人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提供司法調查期間的保護」還是「獎勵其移民定居」?如果兩者的目的不同,那麼這段保護期間是否應該具備與一般工作或婚姻身分相同的法律累計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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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中關於被害人身分保障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居留性質與規範
在本法中,政府核發一年效期的居留許可,核心目的在於提供被害人安全穩定的保護環境,以便其配合司法調查或進行身心修復。然而,這種基於「人道保護」所給予的特殊身分,在法律評價上與一般外籍人士申請移民的性質不同。根據現行法規,這類居留期間不得列入申請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或歸化(Naturalization)所需居住年限的計算。這是為了在提供人道救援的同時,維持移民政策的嚴謹度,避免保護機制被誤用為取得居留權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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